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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危货运输车辆必须安装使用GPS卫星定位装置

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制定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对车辆动态监管系统建设进行了明确细致规定,为动态监督手段在事故预防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办法》将动态监控工作纳入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和年度审验重要依据。企业如果未使用符合标准的GPS监控平台、GPS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将受到相应处罚。

《办法》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需要安装使用GPS定位器装置,加强动态监控。有50台以上重载普通货运车辆的企业可自建或选择社会化监控平台。自建平台要达到3个标准——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需通过交通运输部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监控平台要接入大连市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平台;道路运输企业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社会化运营商除满足自建平台要求外,还应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办法》明确了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应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 by: admin
  • 201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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